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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公司注册登记指南

一、集团概念
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,以母子公司为主体,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,由母公司、子公司、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。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。
二、集团应具备条件
1、企业集团的母公司(核心企业)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,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;
2、母公司(核心企业)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;
3、企业集团的母公司(核心企业)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;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,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;
4、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。
三、受理审核时限
申请办理集团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和备案,凡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,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。(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,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《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》执行)。
四、收费标准
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。
五、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
设立企业集团,一般要经以下步骤:
第一步:咨询后领取并填写《名称(变更)预先核准申请书》,同时准备相关材料;
第二步:递交名称登记材料,等待名称核准结果;
第三步:领取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及相关材料,同时领取《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》等有关表格:
第四步:递交申请材料,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,等候领取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;
第五步:领取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后,按照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《企业集团登记证》。
六、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:
1、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
企业集团名称由“行政区划+字号+行业+集团”四部分依次组成。
2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
3、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,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;
4、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;
5、母公司(核心企业)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“集团”或者“(集团)”字样;
6、子公司(集团的成员企业)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;
7、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,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。
七、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
依照《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》的有关要求,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,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,应提交以下资料:
(一)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
1、《名称(变更)预先核准申请书》;
2、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;
3、母公司(核心企业)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;
4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。
(二)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
1、《名称(变更)预先核准申请书》;
2、加盖母公司(核心企业)公章的《企业集团登记证》复印件;
3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。
八、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、证件
(一)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
1、《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》;
2、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;
3、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4、母公司(核心企业)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;
5、《名称(变更)预先核准申请书》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;
6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;
7、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(二)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
1、《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》;
2、《企业集团登记证》;
3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;
4、变更下列事项的,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、证件:
变更企业集团名称:
(1)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关于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的决议;
(2)企业集团《名称(变更)预先核准申请书》、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。
变更成员企业:
(1)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变更成员企业的决议;
(2)母公司(核心企业)对新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。
变更母公司(核心企业)名称:
(1)加盖母公司(核心企业)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;
(2)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。
变更母公司(核心企业)住所:加盖母公司(核心企业)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(三)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
1、《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注册书》;
2、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注销决议;
3、《企业集团登记证》;
4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。
(四)企业集团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
企业集团章程发生变化:
1、《企业集团备案申请书》;
2、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;
3、《 指定(委托)书》。
(五)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
因集团登记证丢失、损毁申请补发:
1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;
2、母公司(核心企业)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情况说明;
3、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;
4、《增(减、补)证照申请表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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